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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3号
2004-01-0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 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地税发〔2004〕3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04-01-0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规范延期纳税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是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坚持从严审批、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条件

第四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纳税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20天持税务登记证件,以书面形式向旗县级以一卜地方税务局(分局)提交申请延期限缴纳税款报告,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申请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加盖章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开户银行及帐号、延期缴纳税种、税额及其所属时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当期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l: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同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及附送证明材料”栏中要详细列明上述内容。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真实、齐备、规范、准确、有效、提交申请的El期符合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不予办理延期纳税的情形有: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提出的对同一税种二次以上(含二次) 延期纳税申请;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了延期申报手续期仍不申报的;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各种偷逃抗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银行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其中某一单税种税额的,此税种税额不予批准延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委托代征税款等。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按照受理标准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发给纳税人《内蒙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审查或实地调查之后,在申请审批表中稽核人员调查及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时问,登记台帐或录入计算机.转主管税务所所长。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退回纳税人。

第九条 主管税务所所长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对于符合标准的,在申请审批表中税务所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报旗县局、分局计征科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第十条 旗县局、分局计征科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El内完成以下事项:按照标准对主管税务所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现调查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标准的,在申请批表中计征科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计征科公章,报旗县局、分局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退回税务所受理人员。

第十一条 旗县局或分局的主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同意计征科签署意见时,在申请审批表中旗县局或分局审核意见栏内签字后由计征科受理人员登记延期缴纳税款台帐,并将材料上报盟市局计征科。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退回计征科受理人员。

第十二条 盟市级地税局计征科收到各旗县局或分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材料后,受理人员和计征科长在3个工作H内完成以下事项:按照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报主管局长签注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计征处。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退回旗县或分局主管人员。

第十三条 计征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人员收到各盟市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材料后,在4个工作H内完成以下事项:按照标准对各盟市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各盟市上报材料录入计算机台帐,经分析整理后,分批将处理意见写成签报报计会征收处处长。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纳税人申请材料退回盟市主管人员。如有与以前环节审核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需与有关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将双方意见在签报中一并注明。

第十四条 计征处主管处长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人员签报和申请审批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了解情况并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计征处的局长在签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退回计征处。

第十五条 计征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同时要将申办人报送的一份材料和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规范、完整地归档保存。将另四份材料及时转给盟市局计征科。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条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对于地税机关已受理的延期纳税款申请,如经审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须从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所在征期过后的次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H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经审批给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的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从批准到期次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二};,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日期计算以企业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日期和区局批准的日期为准。

第五章 告知、送达、存档

第十九条 各盟市计征科延期缴纳税款主管人员要在1个工作H 内按照工作标准将区局转回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申批表》在登记台帐后将一份留计征科存档.另三份及时转给旗县计征科和主管税务所。

第二十条 税务所受理人员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依据审申请审批表中区局签署的意见,填写《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制作有关文书,加盖税务所公章.及时、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汇编确地将申办人的审批结果告知纳税人,完整、规范地留存归档审批文件材料。同时,要认真登记税务所延期缴纳税款台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旗县、或分局地税机关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应与欠税分别统计、核算,并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台帐。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地税机关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延期纳税款申请,一律不予报批。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若发现造假行为或审核把关不严,应当立即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逐级追究下级各分管局长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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