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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8〕81号
2008-11-05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49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 2008年11月05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81号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5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8〕8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保证铁路运输企业顺利完成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研究,现将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企业在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铁路企业在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超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60号)规定标准,但低于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金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上述费用支出部分进行纳税调增的,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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