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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60号
2005-05-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5.16.发出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2004年—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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