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40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8年10月20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70号 | 发布日期: 2008年10月20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8〕70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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