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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鄂税二稽罚﹝2026﹞14号

鄂税二稽罚﹝2026﹞14号

鄂税二稽罚﹝2026﹞14号
2026-03-31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鄂税二稽罚﹝2026﹞14号
违法行为类型你公司以少缴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偷税造成的少缴增值税1,770,071.5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251.78元,共计1,814,323.2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07,161.64元。
违法事实(一)增值税违法事实你公司2022年1月取得鄂尔多斯市成天煤炭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已认证抵扣进项税368,104.77元,该部分发票已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你公司已在2022年9月1日进行更正申报,已作进项税转出。你公司2022年2月取得内蒙古久恒合众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已认证抵扣进项税208,049.96元,该部分发票已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你公司已在2022年9月1日进行更正申报,已作进项税转出。你公司2022年3月取得乌拉特中旗荣坤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已认证抵扣进项税1,235,248.22元,该部分发票已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该公司已在2022年9月1日进行更正申报,已作进项税转出。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共计补缴增值税1,770,071.50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你公司因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少缴202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202.62元;造成少缴2022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79.37元;造成少缴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269.80元,你公司已在2022年9月1日进行补缴,补缴了城市维护建设税44,251.78元及滞纳金3,254.58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税公告2021年第9号):“17税款征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6-03-31
处罚有效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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