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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48号
2015-10-13
索 引 号111505000116401855/2023-245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通政办发〔2015〕48号
成文日期2015-10-13
公文时效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即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和待遇标准,不得自行出台文件或突破上级规定的政策界限。

2、 各地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 按照全区统一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全面启用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控制经办风险,提高经办效率和质量,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3、各地要加大对养老保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2015年8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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