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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

基本编码:370900CZ370213059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590p7370213059000

事项版本:2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泰安市财政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泰安市财政局服务对象自然人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权限划分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省级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办理地点泰安市财政局会计科,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66号
是否公示到办事现场次数0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行使层级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全市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电话:0538-6221523、0538-6220245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38-6221523、0538-622024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第一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第十一条第一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办理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结果
处罚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时限处罚决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0538-6991055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评估专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解答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221523、0538-62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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