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西秀区驼宝山广场8栋政务中心2楼法人综合服务区3-11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办理条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拨打0851-3335-0269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0851-12345 | ||||
| 监督投诉 | 政务服务12345热线或纳税服务12366热线 | |||||
服务依据
| 1 | 依据描述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 |||||||
| 附件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法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doc 法定依据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doc |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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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报送条件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情形) 示范文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pdf[示范文本下载] 格式文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doc[格式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2.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 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单位介绍信;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2 | 单位介绍信(报送条件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情形) 示范文本.pdf[示范文本下载] 格式文本.pdf[格式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1.提供单位介绍信纸质版原件1份。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单位介绍信;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报送条件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情形) 示范文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pdf[示范文本下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pdf[格式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2.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 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 4 |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报送条件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情形) 示范文本.pdf[示范文本下载] 格式文本.pdf[格式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1.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纸质版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核验后退回。 | 抵押权人、质权人、纳税人自行提供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 5 | 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报送条件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并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情形) 示范文本.pdf[示范文本下载] 格式文本.pdf[格式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1.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纸质版原件1份。 | 纳税人自行提供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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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报送条件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情形) 示范文本.pdf[示范文本下载] 格式文本.pdf[格式文本下载] | 1.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1份,核验后退回。 | 公安部门 | 数据共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单位介绍信;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 2 |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示范文本.pdf[示范文本下载] 格式文本.pdf[格式文本下载] | 1.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1份,核验后退回。 | 公安部门 | 数据共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 3 |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报送条件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并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情形) 示范文本.pdf[示范文本下载] 格式文本.pdf[格式文本下载] | 1.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1份,核验后退回。 | 公安部门 | 数据共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办理流程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伍诗钰,刘梅,刘陈陈,龙萍,赵乙锡,朱隆燕 | 当场办结 | 1.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受理 | 伍诗钰,刘梅,刘陈陈,龙萍,赵乙锡,朱隆燕 | 当场办结 | 1.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胡杰,陈潇潇,姚盛芳 | 1个工作日 |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的,依次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复核和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负责核准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批准交由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 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 |
| 决定 | 胡杰,陈潇潇,姚盛芳 | 1个工作日 |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的,依次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复核和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负责核准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批准交由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 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 |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刘梅,刘陈陈,龙萍,赵乙锡,朱隆燕 | 当场办结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纸质资料交给申请人(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 |
| 发证 | 伍诗钰,刘梅,刘陈陈,龙萍,赵乙锡,朱隆燕 | 当场办结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纸质资料交给申请人(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 |
| 区域 | 大厅名称 | 窗口名称 |
|---|---|---|
| 西秀区 | 西秀区政务服务中心 | 西秀区政务服务中心通办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