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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4〕6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4]644 号

自治区有关厅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经研

究,决定取消和降低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

目和标准(具体项目见附件),请各地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认

真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 10 项、经营性服务收费 6

项,降低经营性服务收费 2 项, 2014 年临时降低收费标准 8

项,放 开 3 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有关

部门和 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公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

根据工 作需要在当年和以后的经费支出中予以考虑。各级财

政部门 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确保其

工作正 常开展。

二、有关收费部门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部门

注销有 关项目,核定降低标准;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

部门核 销票据。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

布取消 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

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

续收 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

的监 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降低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

定给 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本通知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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