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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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是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非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第二章限额管理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自治区财政厅在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确定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本级举债限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执行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适当增加或削减各级政府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者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依照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全区年度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五条盟市、旗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在经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当年地方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申请代为举借。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在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负有偿还责任的中央转贷外债情况,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第七条2015年起,需要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各地区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第三章风险防控第九条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认真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及时分析和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风险指标及预警结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公开。第十条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对盟市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大对下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力度,并督促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第十一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盟市、旗县级政府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存量债务偿还力度,逐步降低债务风险。第十二条盟市、旗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第四章处理存量债务第十三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第十四条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自治区财政厅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并适时行使追索权。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由本级政府逐级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通过PPP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优先用于解决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第五章监督、考核、问责第十九条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每半年向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情况。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人大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二十条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地方政府债务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单独或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不力地区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依法规范举债,并严格防控债务风险。第二十二条对盟市、旗县级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形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二、积极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要及时制作行政应诉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三、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按时参加庭审,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参加庭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需要上诉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未对司法建议作出处理或不按期进行书面回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六、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二)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行政应诉统计报送制度,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七、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2016年1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9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事权,自治区委托盟市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与盟市共同事权,自治区将应分担部分委托盟市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鼓励和引导盟市按照自治区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帮助盟市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帮助盟市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区主管部门协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自治区财政厅具体管理专项转移支付。盟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设立和调整第六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作为依据;(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可行性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三)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七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的项目,执行中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第九条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条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制定或者会同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和审批及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自治区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三)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四)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退出机制。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予以取消;(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自治区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六)属于盟市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盟市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自治区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七)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专项,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八)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第十四条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第十五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属于委托类专项的,自治区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盟市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自治区和盟市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区财政状况,同一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第十六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应当低于自治区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第十七条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主要用于自治区重点项目、跨盟市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负责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分配的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分地区、分项目安排情况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财政厅。第十八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一般不编列属于自治区本级的支出。需要由自治区本级部门和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盟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文件后30日内下达本行政区域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负责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分配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分地区、分项目安排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及时发布,确保申报对象有充足的时间申报资金。第二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政府财政部门联合政府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第二十三条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平对待申报单位和个人,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当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筛选结果,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第二十四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自治区向盟市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以因素法为主,涉及自治区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除外。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会同自治区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审核,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第二十六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应当主要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第二十七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第二十八条采取第三方评审的,要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第三方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第二十九条除委托类专项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第三十条对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二)负责分配到企业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三)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第三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下达盟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15日内下达盟市,盟市接到自治区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后15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当年难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确需实行分期下达预算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第三十二条盟市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盟市财政部门分解下达转移支付时再报其审批。第三十三条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之义务。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对于补助到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企业进行统计归集。第三十四条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后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盟市主管部门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前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下达。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十七条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自治区财政。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第四十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参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执行。第四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逐步推动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第四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审核盟市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并提出审核意见,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见和有关问效整改要求,并对相关后续政策和问题的落实、整改进行跟踪。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四十八条除涉密信息外,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第四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五十条除涉密信息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以本部门网站为主要载体,其他媒体渠道为辅,自相关信息形成20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督促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五十二条分配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五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反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行为。第五十四条对被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盟市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第五十五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转移支付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各盟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9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协调,资金安排要与预算执行、既有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等相结合;(二)明确支出责任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本级支出责任,并由本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自治区委托盟市、旗县(市、区)实施的属于自治区事权项目,自治区分担的属于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共同事权项目以及自治区承担的对盟市、旗县(市、区)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盟市、旗县(市、区)事权项目,列入本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三)突出重点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以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为依据,突出部门主要职能,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或重点工程;(四)项目库管理原则。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围绕项目库进行编制,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五)规划约束原则。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严格按照部门三年滚动规划进行控制,做好部门规划与三年滚动规划的衔接,强化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六)讲求绩效原则。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第二章项目库设立和项目入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自治区本级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开发维护项目库软件并注重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已建成的相关项目库管理系统相衔接。第七条自治区本级项目库实行分层设立、分级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依托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分别设立项目库,并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单位项目库由本单位立项和实施的项目构成。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上报的项目构成。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应包括立项依据、实施主体、支出范围、实施周期、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等内容,作为项目审核和管理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由自治区本级部门上报的项目构成,作为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管理、审核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的主要基础。第八条自治区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项目库由本部门、本单位财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由负责预算编制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第九条除个别不宜评审和无需评审的项目外,项目在进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前原则上都要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由自治区本级部门或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组织实施。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指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必要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可行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合理性主要是指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准确合理等。自治区本级部门内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预算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后,随项目支出预算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再评审。第三章项目设置和管理第十条为满足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按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设置和分类。第十一条项目设置规则。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由本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项目内容要反映政府施政目标、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并避免与公用经费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项目要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立,并具备可执行性,预算批复后即可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为自治区本级部门及所属单位,非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单位不得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纳入部门预算。部门内部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将应由部门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方式。为规范项目设置,整合项目资金,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一级项目按照本级部门主要职责设立,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每个一级项目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项目数量要严格控制,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要保持相对稳定。二级项目是指由各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项目,包括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规范整合而成的项目和新设立的项目。二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二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二级项目坚持规范、整合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数量。第十三条项目分类。(一)一级项目。一级项目按照使用范围,分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通用项目是指根据部门的共性项目设立并由各部门共同使用的一级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统一设立,主要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切块管理的项目。专用项目是指部门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立和使用的一级项目,由自治区本级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设立。(二)二级项目。二级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分为重大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重大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确定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和保障的项目等;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开展专项业务而持续、长期发生的支出项目,如:大型设施设备运行费,执法办案费,经常性监管、监测、审查经费等;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自治区本级部门为完成特定任务需安排的支出项目。二级项目按照项目设立时间,分为延续项目、新增项目和备选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申请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备选项目是指已纳入财政项目库但财政预算未作安排,供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二级项目按照其稳定程度划分为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是指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实施周期分为当年项目和跨年度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支出项目,其预算规模原则上要均衡。为便于项目分类统计,将二级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除上述分类外,根据管理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可对二级项目补充其他分类并加以标识。第十四条二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除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确批复实施周期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当按程序重新立项。经常性的专项业务费项目到期后,可补充编制后续年度的支出计划,实施周期相应顺延。其他项目周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财政政策支持方向和财政供给范围;(三)属于自治区本级支出责任范围,符合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要求;(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支持对象、组织实施计划、绩效目标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五)符合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文本一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可针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制定其具体项目的申报文本。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科技资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三)延续项目应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及上年度该项目的支出进度,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应附调整依据;项目计划及预算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四)对以前年度延续项目中已实行绩效评价的项目,要认真填写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五)项目支出预算有新增资产购置的,应当同时编制新增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六)项目支出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七)自治区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一)项目申报要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报;(二)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设置二级项目,经审核后纳入单位项目库,实时或定期上报主管部门;(三)自治区本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入库和分类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四)自治区本级部门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前,完成本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储备工作。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各部门择优排序汇总后,在预算编制的规定时限内按“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的方式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预算,根据二级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提出一级项目预算需求。未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预算。第五章项目审核和排序第十九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分类是否准确,项目预算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财政再评审;(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五)项目编制是否达到细化预算的要求;(六)项目实施的绩效是否合理,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并具可操作性;(七)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第二十一条排序原则。(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重大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排序;(二)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排序,原则上优先排列延续项目;(三)同等条件下,先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排序。第二十二条排序方式。(一)自治区本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科目类款项在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中排序;(二)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科目类款项在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与执行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本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绩效评价、政府综合预算要求等,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第二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本级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的方式进行。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一上)进行审核,并按一级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部门按照审核后的项目类别和排序,安排二级项目预算并再次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二上);自治区财政厅再次对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数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批复预算(二下)。第二十五条除自治区财政厅和资金切块管理等部门外,自治区本级部门原则上不得编制同级转移性支出预算,即不得编制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支出预算。第二十六条自治区本级部门不得在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需要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预算编制时列入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第二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自治区本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在执行中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和少量年初未确定事项外,一般不追加当年项目预算支出,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自治区本级部门认为必须追加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额度内,通过调整当年支出结构解决,并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本级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做好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项目支出结转结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对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第七章项目滚动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类别等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如有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第三十三条对已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延续性项目,原则上滚动纳入下年度预算。对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预算备选项目,可滚动进入以后年度项目库。第三十四条在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项目设置和分类,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执行年限到期的一次性项目、需要取消的经常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第三十五条对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项目库中对项目的执行、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三十六条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要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合理且未进行调整完善的,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和纳入预算。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进行绩效监控。自治区财政厅选择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并对预期无效的项目支出进行预算调整。第三十八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可对主管部门绩效评价过程、质量、结果实施再评价。第三十九条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应当将项目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申报以后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要将项目绩效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和编制绩效预算的依据。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自治区本级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和项目单位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四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实行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并将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审计厅要依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自治区监察厅要依法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科技资金等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第四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内财预〔2004〕605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旗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改革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自主权,支持贫困旗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二)实施目标。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旗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旗县围绕本旗县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三)基本原则。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各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旗县。2.自治区负总责,强化监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主要责任,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资金下达、监督考核等工作。3.旗县抓落实,权责匹配。贫困旗县作为实施主体,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4.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旗县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5.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超越部门利益,站在全区发展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积极推动资金整合工作。二、试点范围2016年,在57个国家和自治区贫困旗县范围内选择部分贫困旗县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区贫旗县要全部开展,国贫旗县按总数1/2以上的数量开展。2017年在57个贫困旗县全面推开。各盟市确定试点旗县名单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三、整合范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中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自治区资金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牧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电、民政、残联、妇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一事一议”等行业项目资金(救灾资金、特殊政策及政策规定直补到户资金除外)。各盟市、资金整合旗县要参照上述资金范围,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自治区、盟市、资金整合旗县教育、医疗、卫生计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四、整合措施(一)明确整合主体。资金整合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旗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负责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在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使用方案,由旗县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并认真组织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方案确定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资金整合旗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要逐级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备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家相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二)认真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坚持规划引领,科学有序推进。资金整合旗县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尽快编制本旗县脱贫攻坚规划,并据此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三)建立和完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项目库。资金整合旗县要因地制宜确定重大扶贫开发项目,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为整合资金提供有效平台。针对当前制约贫困人口脱贫的突出问题,以规划为引领,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改善等方面的需求,以突出解决贫困户危房改造、饮水安全、教育、医疗等方面问题为重点,编制项目文本,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确定入库项目,做到项目跟着扶贫对象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做到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统筹整合、集中投入、配套建设、整体推进,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涉牧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四)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把共享理念贯穿于产业扶贫的链条中,把贫困户精准受益作为扶持产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对扶贫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财政投资的前置条件。发挥农村牧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引领作用,支持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吸纳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折价入股等途径带动贫困户增收。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创新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积极推广先建后补、自建直补、“菜单式”扶贫等群众首创的直接到户扶贫模式,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五)加大对贫困旗县倾斜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自治区、盟市进一步加大对资金整合旗县的扶贫投入力度,原则上用于资金整合旗县的资金增幅高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确保完成“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对资金整合旗县以外的贫困嘎查村和贫困人口,各盟市、各有关旗县要根据脱贫攻坚的具体目标任务,加大扶贫投入,确保同步脱贫。(六)明确职责权限。旗县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旗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赋予资金整合旗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对各有关部门下达的统筹整合范围内资金,资金整合旗县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各有关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将资金“切块”下达资金整合旗县,各有关部门均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下达资金的具体用途。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集中财力扶贫攻坚的重要举措。资金整合旗县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资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统筹整合工作。(二)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涉牧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整合旗县要在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涉牧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嘎查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严格资金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资金整合旗县对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嘎查村第一书记、驻嘎查村工作队、嘎查村“两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涉牧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地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四)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旗县,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各盟市要加强对资金整合旗县的考核、评价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16年8月20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牢牢把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一主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升执法水平,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二、主要目标(一)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执法,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明显提升,执法纪律严明、行为规范、语言得体、实体准确、程序完备。(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的培训考试体系、科学的执法评议制度、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监督机制、严密的执法奖惩约束机制。(三)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经费得到公共财政保障,基层执法人员工资待遇得到改善,执法装备建设明显加强,基本满足基层一线对执法硬件设备的需求,执法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四)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观,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得到彰显,执法的职业道德和精神得到弘扬,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涌现,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和认同感明显提高。三、重点任务(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机制。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下移重心、提高效率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要整合执法主体,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现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完善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牧渔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规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切实解决重复执法、多层执法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进一步延伸执法,在苏木乡镇探索建立执法派出机构,或健全执法机关联系人等制度,切实解决苏木乡镇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2.切实规范行政权力。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行政权力确需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经过合法性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3.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审核确认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提请本级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公布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协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不够明确的单位,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提高新录用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1.严把人员进口关。对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由上级任命或者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的以外,一律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推进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采取单列录用计划、设置政法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组织专场考录、对空缺职位进行调剂等措施,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畅通具备条件的军转干部进入政法队伍的通道,制定出台军转干部积分选岗安置办法。2.科学设置行政执法职位。科学核算执法机构的执法任务,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和配备执法人员。剥离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纯粹执行性、现场强制性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所需资格条件,为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不同方式,大力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交流制度。对在同一部门同一执法岗位连续任职5年的,一般应作交流安排;连续任职10年的,应当交流。国家出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后,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3.统一招录程序规定和平台。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其招录工作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规定进行;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但目前尚未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招录工作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规定进行,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统一审核报名资格,统一组织笔试面试。4.严把录用人员综合素质。在考试环节进一步加大综合法律知识所占比例,严格做好政审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对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新录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三)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抓住执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环节,突出政治标准,强化任职前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培训。积极培育各级执法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理想信念,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高度自觉,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完成工作任务,履行所承担的职责。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并推行行政执法用语、仪容举止、职业道德等基本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有统一着装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着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行政执法单位要开展行政执法示范活动,树立典型、彰显优秀、倡导新风。3.建立鼓励执法人员继续学习教育的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在岗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职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4.规范辅助执法人员管理。明确辅助执法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辅助执法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5.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对执法活动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又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尽罚,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业务经费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本系统、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轮训。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制度,逐步推行远程网络学习培训、网络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电子化管理。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应当参加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考试不合格的,要离岗培训并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执法。持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也可申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自治区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以凭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1.自觉接受执法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依托网络、新闻媒体等平台,加大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力度。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证件持有、审核注册等信息纳入自治区法制办门户网站执法人员电子信息系统,方便社会公众适时查询监督。2.有效规范行政处罚。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以及监督措施、救济途径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制度健全、程序正当。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2015〕1号),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统一报备制度,依法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监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制度,规范对执法人员的管理。3.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制度,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等,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应用视频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推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区广泛推开。4.健全执法行为监督制度。规范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执法案卷一年一评查、行政执法单位一年两自查的常态化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5.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出口”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人员能上能下的问题。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制度,把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试、日常考评、年终考评、执法奖惩等记入执法档案,作为评定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执法单位非在职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四、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旗县(市、区)法制监督保障力量,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三)坚持稳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通过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培训、资格管理和监督等措施,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四)强化执法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行政执法单位财力、物力支持,帮助其改善执法条件、改进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确保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发现、培养和宣传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充分利用平面和网络媒体,通过带动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主旋律。2016年5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4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任务,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实做细此项工作。(二)总体要求。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登记制度,确认农牧户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牧业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三)基本原则。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牧户承包地。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嘎查村、组的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民意,慎重把握,妥善处理。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牧区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均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牧民确股。3.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协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保登记成果的完整、真实、准确。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4.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嘎查村、组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不得强行推动。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5.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实做细。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6.实行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自治区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盟市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方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各地区可采用的测绘方法有: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航测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各地区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确定适合本地区地形地貌特点的测绘方法,可以采取单一的测绘技术方案,也可以采取组合的测绘技术方案,但要确保测量成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一)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1.主要程序:(1)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由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组建队伍,以2至3人为小组,由农牧民指认地界,采用GNSS(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全站仪(RTK)等逐地块测量承包地,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2)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形成数字化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2.适用范围:适用于地块小而碎,且精度要求高的地区。(二)航测法辅以部分野外实测。1.主要程序:(1)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采用飞机或无人机航拍地面图像,制成基础工作底图;(2)携图配合开展入户调查、指认地界等工作,并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对图像上不清楚的部分地块进行实地补测;(3)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数字化形成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2.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界有显著标志物的地区。(三)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1.主要程序:(1)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采用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图像或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二调”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图件,制成基础工作底图;(2)携图配合开展入户调查、指认地界等工作,并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测绘技术对图像上不清楚的部分地块进行实地补测;(3)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数字化形成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2.适用范围:适用于地块面积大、地界清晰的地区。由于全面用手持GPS实测的测量精度无法达到农业部技术规程的要求,所以不允许使用手持GPS进行测绘。三、工作范围、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一)工作范围。我区被国家确定为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省区,按照要求,从2016年起,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区全面推进。2016年,安排巴彦淖尔市等2个盟市整盟市推进,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等31个旗县(市、区)整旗县(市、区)推进;2017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旗县(市、区),2016年先行安排2个以上苏木乡镇开展试点,2016年底或2017年初,整体推进。(二)时间安排。2016年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2个整盟市、31个整旗县(市、区)推进地区,2017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旗县(市、区),2018年6月底基本完成,下半年进行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工作,2018年底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三)工作步骤。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积极、有序、稳妥推进。1.准备工作。(1)成立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由农牧业、党委农村牧区工作、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民政、水利、环保、信访、金融、法制、档案、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牧业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苏木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嘎查村、组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嘎查村、组村民大会或嘎查村、组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2)制定方案。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组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调查队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本实施方案、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按《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3)宣传动员。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方式,深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牧区政策,讲解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4)开展培训。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层次、分阶段、分对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建立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法规、政策队伍。(5)资料准备。一是准备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二是准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及涉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三是准备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四是准备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6)表册准备。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公示结果归户表。2.权属调查。(1)发包方调查。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填写《发包方调查表》。发包方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依法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发包方为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分别属于嘎查村、组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发包方为嘎查村、组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嘎查村、组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离或者合并、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调查,并在“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情况。(2)承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农牧户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为基础,填写《承包方调查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及承包户“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新增、死亡等成员,并在备注栏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如新生、嫁入、入赘、嫁出、死亡、共有人、军官、在校生等情况)。承包方代表的确定和农牧户分家析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处理。(3)承包地块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以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采取符合规范标准、农牧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如实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进行指界签章确认,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指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3.制定嘎查村、组确权方案。嘎查村、组确权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开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4.公示确认。(1)审核公示。由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由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在嘎查村、组公示调查结果,公示包括公示表和公示图,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2)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3)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5.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嘎查村、组确权方案,依据公示确认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进行确权。属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牧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6.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根据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和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牧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牧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7.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农业部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由旗县(市、区)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8.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以旗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9.档案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形成和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嘎查村、组确权方案等资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档案局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10.总结验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农村牧区重大改革事项,关系“三农三牧”工作全局。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挂帅,亲自研究部署,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人员,把任务分配到每一块土地,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具体落实。(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农牧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并配合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农村牧区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研究有关政策;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要加强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三)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和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农牧民为主体,不能让农牧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非农、非牧人员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纪委有关政策精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不能借确权使非法占用耕地合法化。(四)加大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加强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队伍。制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五)探索创新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区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工作。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涉及全区性的重大政策要及时请示,对局部性问题,鼓励各地区通过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群众认可和接受的办法予以解决。(六)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调度,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旗县(市、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全程质量监管。(七)严格保密制度。各地区要妥善保管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档案,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密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八)保障工作经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要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牧民收取费用。附件:2016年、2017年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名单附件下载:2016年、2017年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