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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39号
2008-10-25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进[2008]3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8-10-25

索引号:AE9101080-2008-03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财税[2008]138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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