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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9〕8号
2019-01-3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文号】 税委会〔201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31【实施日期】 2019-03-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产业领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9〕8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进口货品适用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部分进口货物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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