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60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8年12月08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93号 |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08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8〕9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文件下载:
2009-5-2708-93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