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78/2008-84286 文号:湘国税函〔2008〕55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84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1-06 签署日期:2008-12-05 登记日期:2009-09-28 所属机构:省国税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2-05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的审批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提出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书(应书面说明代表机构所在国家、设立的时间、机构性质、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三)我国政府部门批准该代表机构设立的证书(或文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文书形式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 年 12 月 5 日印发
打字:彭旭红 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 伍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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