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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26〕119号
2026-02-12
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2980/2026-00654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 号内财税〔2026〕119号
成文日期2026-02-12公文时效有效
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2980/2026-00654
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内财税〔2026〕119号
成文日期2026-02-12
公文时效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能源局,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6 〕 6 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的征缴管理,切实落实缴费主体责任。

二、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水平,推动跨部门协同征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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