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步做好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步做好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9号),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管理层级下放后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伤认定职责范围。工伤认定管理层级下放后,市、旗区两级人社部门分别负责在市、旗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发生工伤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旗区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受理属地有争议的,应上报市人社部门指定受理。
二、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旗区工伤认定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旗区工伤认定工作机构的指导督促力度,确保工伤认定管理层级下放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市、旗区两级工伤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内人社发〔2016〕5号)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伤认定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