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16-04428 |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6〕119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9-0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自治区、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自治区和盟市直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央直属用人单位原工伤认定渠道不变,其余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