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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2009-11-2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985号

成文日期: 2008-12-02

发布日期: 2009-1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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