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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9〕150号
2009-05-0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地税字〔2009〕150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9-05-08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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