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地税三字〔1995〕179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1995-06-21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地税三函〔1995〕49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