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所函〔2009〕13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09-04-02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