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标题: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
| 发文字号: | 建办标函〔2019〕193号 | 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26日 |
- 标 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建办标函〔2019〕193号
- 来 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文种类: 通知
-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