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市级主管
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单位 | 备注 |
| 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票证明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 售卖单位 |
| 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作场所证明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3”:(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 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开具单位为:聘用单位;劳动仲裁裁决书开具单位为;仲裁机关;司法判决书开具单位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证明、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开具单位为:市场监督部门;受到刑事处罚证明开具单位为:“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开具单位为:医院、公安、司法部门。 |
| 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海关报关单 | 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认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 各级海关 |
| 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八条:“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 自然资源部门 |
| 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劳动合同证明 |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
| 6 | 申购经济适用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规章】《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德建发〔2023〕8号)第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七)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八)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营业执照及担保证明;……。 | 就业单位、行政审批部门 |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身份证明 |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公安机关 |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身份证明 | 房屋登记租赁备案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公安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7 | 申购经济适用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规章】《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德建发〔2023〕8号)第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三)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体检合格证明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体检合格证明。” | 医院 |
| 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型式检测报告 | 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认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 检测机构 |
| 1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进口产品代理销售授权证明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 各级海关 |
| 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学历证明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2:(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教育部门 |
| 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学历证明 |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 教育部门 |
| 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学历证明 |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教育部门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 教育部门 |
| 1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营业执照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营业执照 |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行政审批部门 |
| 12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地方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 行政审批部门 |
| 1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执业证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1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职称证明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2:(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1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职称证明 | 施工图审
查机构认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1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注册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2(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资质证书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 |
| 1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房屋租赁当事人 |
| 1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 |
| 18 | 申购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部委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政府规章】《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9]53号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由个人持最低收入家庭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办理租用手续。【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德建发〔2023〕8号)第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四)房产及居住情况证明;……。 |
| 1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物业服务人 |
| 2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地名核准文件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 地名委员会 |
| 2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 自然资源部门 |
| 2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 |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公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 建设单位 |
| 2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1.【部门规章】《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住建部门 |
| 2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收入证明(含低保家庭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 申购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部委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政府规章】《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9]53号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由个人持最低收入家庭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办理租用手续。 | 用人单位、社保中心、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 2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申购经济适用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规章】《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德建发〔2023〕8号)第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六)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法院部门、街道办事处 |
| 2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证明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十三条 商品房现售,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二)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按照建设条件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已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