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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45号
2019-05-08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 550 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 80 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的通知》(财税〔 2016 〕 78 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3500 元(年 4.2 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5000 元(年 6 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 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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