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收费文件〕-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 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19 〕 45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申请办理森林、 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 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申请办理耕地、 草地、 水域、 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 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 车位、 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6〕78号 )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 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8日